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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数据交易所到数据资源法庭,数据走向商业化的路途

行业资讯 2022-06-17 01:37:45 | 阅读:1100

文/陈根

疫情加速了大数据的应用,推动了物理世界的数字化转型,从衣食住行、健康教育,到社会结构、经济运行,周遭的一切都正在被数据所改变,数据资源日益成为人类社会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战略资产。

在这样的背景下,自国内多地成立大数据交易所以来,5月18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数据资源法庭正式揭牌设立,这也是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国内设立的首个以受理数据资源案件为核心业务的专业法庭。

显然,从大数据交易所到数据资源法庭,当数据要素成为数字经济深化发展的核心引擎,如何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强化数据安全保障,就成为了当前大数据产业发展的重点。

从大数据交易所到数据资源法庭

大数据的出现,引发了全球范围内深刻的技术与商业变革,已经成为全球发展的趋势以及国家和企业间的竞争焦点,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民生幸福等诸多方面。数据资源也日益成为人类社会的生产要素和战略资产,而数据的开放和流通是其价值体现的前提和基础。

从数字经济发展至今,如何最大化数字经济核心生产要素——数据的价值,是各方都念念不忘的事情。然而,数据商品化以及围绕着数据的定价、交易等数据资产金融化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制约大数据商业化与金融资产化的困境。

由于大数据交易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不论是普通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目前都没有关于大数据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整是由于大数据交易规则缺失、定价标准不确定、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交易成本很高而且数据质量也无法得到保障的现象,这极大地制约了数据资产的流动。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4年,全国首个大数据交易平台——北京中关村数海大数据交易平台就在中关村成立。这也是数据交易的1.0时代,说是1.0时代,是因为彼时,尽管多数交易平台在成立之初设立了非常喜人的数据交易目标,但在市场运营中却遭困境。

欣欣向荣的发展景象之下,交易市场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活跃程度。彼时,政府、企业以及科研机构等交易主体对数据开放共享的程度、力度影响着数据交易平台的业务范围以及交易质量。

同时,“一盘散沙”的数据形态难以真正完全释放数据中蕴含的巨大价值。具体到数据的质量及有效性方面,数据价值的最终体现包含多个环节,而原始数据的质量和有效性的缺乏影响了数据交易的质量和准确性。

近两年来,随着四中、五中全会和“十四五”规划提出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各地陆续筹建各类新型数据交易所,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上海大数据交易所、深圳数据交易所(筹)等国资主导的数据交易机构先后成立,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开启重组提升进程,标志着数据交易2.0时代的大幕正式开启。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推进建设的各类数据交易机构达80多家,全国副省级以上政府提出推进建设数据交易中心(所)达20余家,全国数据交易市场体系初具规模,为数据要素更大规模流通奠定了较好基础。

数据交易场所为供需双方搭建了集中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场所能聚集大量反映供需关系、市场评价、应用效果等方面的信息,一方面,市场信息对数据交易主体的定价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另一方面,集中活跃的交易市场衍生出数据质量、数据成本、数据风险等方面的市场评估需求,促进了专业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培育和发展,有利于数据交易定价的探索实践和规范发展。

不过,总体来看,目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还处于起步期,发展水平尚不能适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实际需求。尤其是在实际运行方面,支撑数据要素流通的交易要件体系尚未有效建立,数据尚不具备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所必需的商品化、资产化机制,难以界定权属、难以有效定价、难以可信流通。

在这样的背景下,从法理角度为数据交易和流通提供保障和支持成为必然。

首家数据资源法庭

5月18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数据资源法庭正式揭牌设立。

从定位来看,数据资源法庭负责人陈伟克介绍,数据资源法庭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换言之,只要是涉及数据资源的案件,都可以在此审理,包括数据行政争议、合同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刑事犯罪等。

其中,处理数据行政争议又包括政府信息公开、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计算机软件保护、域名管理、数据管理、数据交易等领域纠纷;处理合同侵权纠纷包括数据交易定价、保密问题、侵害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知情同意权等引发侵害人格权益类民事纠纷;处理不正当竞争包括数据交易过程中可能因数据交易的定价、保密问题产生的商业纠纷;审理刑事犯罪则指不法分子的窃取、破坏等犯罪行为,从而引发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数据犯罪。

具体案件管辖范围包括:严重侵害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合法权益刑事案件以及数据监管职务犯罪相关案件;不当侵害包括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在内的与数据资源权益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和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网络不正当竞争和数据资源权属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数据资源行政许可、信息公开、行政处罚、行政监管等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根据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信息,数据资源法庭在履行审判职能外,还将开展数据资源保护普法宣传工作,助推企业合规建设,引导企业提升保密意识,完善数据资源保护工作,在经营过程中合法合规收集、使用、交易数据,避免侵害数据资源利用人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对数据资源保护工作的调研,结合数据资源法庭运行情况,针对维护企业及国家数据资源安全、数据资源案件审理难点、数据资源立法保护工作等方面开展调研,努力为数据资源保护立法提供温州经验。

毋庸讳言,面对数据产业这一全新的事物,任何尝试都是具有意义的。事实上,近年来,企业之间为争夺数据而引起的纠纷不断,诉至司法裁判的案件比比皆是。从国内最早涉及行业内数据竞争的2010年“大众点评诉爱帮网系列案件”到2015年“新浪诉脉脉非法抓取微博用户数据案”,以及有关淘宝屏蔽百度搜索,顺丰与菜鸟物流数据接口的争议,新浪与今日头条有关微博内容爬取的争议等,这些争议无一例外,均与平台的海量数据有关。

然而,面对数据行业的诸多争议,现行立法存在明显的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以企业数据的不正当竞争为例,随着数据竞争纵向深入发展,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更迭的速度远超立法修订,单凭现有的法律规定无法判断竞争法未规定竞争行为的正当性。

特别是数据竞争是以消费者为核心的竞争,有些行为虽然给消费者带来福利却损害了经营者的利益,有的行为看似短期内是增加了消费者利益却损害了消费者的长期利益。显然,大数据时代下,数据竞争的生态圈瞬息万变,新型数据不正当竞争更是层出不穷。

而在这样的背景下,数据资源法庭的设立将帮助对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竞争关系的界定、商业道德标准和整体利益因素的适用性的完善和调整。

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一环

实际上,近十年来,我国确实也一直在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建设,顶层设计逐渐完善:

2015年9月《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提出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

2015年11月《十三五规划》提出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

2017年1月《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推进数据交易平台建设试点;

2019年11月《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数据列为关键生产要素;

2021年11月《十四五规划》明确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和行业自律机制;

2021年12月《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要求分级分类、分步有序推动部分领域数据流通应用;

2021年12月《数据安全法》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培育数据交易市场;

2022年4月《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破除地方数据壁垒。

与传统生产要素不同,数据要素具有非竞争性,并且可以无限复制、重复使用,作为经济活动的副产品有着独特的生命周期,在价值创造上具有规模报酬递增、规模效应、质量依赖、高度异质等特点。

因此,通过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来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价值,迫切需要从市场制度、交易主体、法制建设支撑等多维度破除数据要素市场瓶颈,丰富数据要素供给,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加快培育更为完善的数据要素市场。

然而,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在使用数据时面临一些难题,如数据使用和收益权益不清晰、分级分类标准不统一、大企业垄断以及数据泄露风险等问题,阻碍了数据价值潜力的充分释放。因此,构建一个统一公平、竞争有序、成熟完备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不仅是来自国家顶层的规划目标,更是各市场微观主体的迫切愿望。

尤其是经历了数据交易1.0阶段的摸索、研究,当前数据交易场所和机构正在审慎、扎实、稳步地推进建设。但说到底,数据商品化的过程中依然可能蕴含涉及国家机密、企业核心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以及各种争议和纠纷。

对于消除数据安全方面以及保障数据合法利用的顾虑,可分解到制度建设来进行考虑。相对于事前预防,更重要的是事后追责。在这样的背景下,显然,进一步健全数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落实基础和配套制度、构建全国数据交易市场体系,是促进数据交易流通、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助推器。

数据资源法庭是一次新的尝试,也希望其能为在保护数据运算、交易、使用安全,促进数字经济依法合规发展上给出有意义的实践影响。

       原文标题 : 陈根:从大数据交易所到数据资源法庭,数据走向商业化的路途